一、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1、每个新建燃气热水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按规定执行。
2、燃气热水锅炉房房装机总容量>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且不得低于45m。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二、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50%执行。
三、出力≥1t/h或0.7MW的各种锅炉烟囱应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001)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孔及其相关设施。
四、燃气热水锅炉房房烟囱高度及烟气排放指标除应符合上述1~3款(摘自GB13271-2001)的规定外,尚应满足锅炉房所在地区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五、烟囱出口内径应保证在锅炉房最高负荷时,烟气流速不致过高,以免阻力过大;在锅炉房最低负荷时,烟囱出口流速不低于2.5~3m/s,以防止空气倒灌。
六、当不锈钢烟囱位于飞行航道或飞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不得超过有关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烟囱上应装信号灯,并刷标志颜色。
七、自然通风的燃气热水锅炉房,烟囱高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烟囱产生的抽力,能克服锅炉和烟道系统的总阻力。对于负压燃烧的炉膛,还应保证在炉膛出口处有20~40Pa的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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