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噪声治理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应该说,《办法》的发布对公共场所的噪声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住宅楼夜间装修、沿街商店使用大功率室外音响这些噪声扰民问题的整治,市民们肯定会拍手叫好。但《办法》规定每天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该规定时段外的其他时间,在这些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也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在这些公共场所使用的音响不得带有扩音装置,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又是否能尊重广大文体爱好者的意愿,如何做到文化惠民和文明执法的和谐统一?我认为还待商榷。
另外此《办法》还留有一个“尾巴”,即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但怎么个“除外”、又怎么样执行,都并没有明确。比如本市南京路步行街自发开展的各种文体活动,已成为沪上市民群众文化的一道风景线。笔者偶尔路过,至少能看到3个以上的市民文体团队在活动。不仅是南京路步行街,上海各商业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也早已成为市民文化活动的场所好选择。以闵行区为例,全区11个社区街道有5000多个群众文化团队,这些活动几乎有将近一半是在户外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的,他们一般都利用每天早晚时间进行活动和锻炼。而上海全市17个区县的10万多个群众文化团队,平时也有将近一半在全市各大公园、绿地和商业广场等公共空间开展活动。
诚然,上海这次对公共场所社会噪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改变执法方式,变原来的“罚结果”为“罚行为”,在明确禁止行为的同时,规定只要从事就可处罚,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性。但对这些平时习惯在商业广场、社区绿地上常态化进行文体活动的市民而言,特别是对规定要求的边缘时段使用音响及扩音设备的管理,还是要有堵有疏,教育告示为先,换位思考,既要依法防治,更要以人为本、以民为上,兼顾好市民文化权益的实现。因为现在全市毕竟还没有能完全满足市民开展文体活动需要的固定公共场所,申城建设全国领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须下大功夫;另一方面,要花大力气开放学校、企业、机关的文化空间,让市民大众能就近方便健身、舞蹈和歌唱,开辟更多的市民常态化文体活动场所,增添文明都市更加美妙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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